.12.28实施【众海说】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84条第三章养犬登记及缴费 ;1.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公安(城东、琅东除外),以下单位开设犬只准养免疫窗口要到城区派出所指定的地点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每年一针)、免疫带、犬牌;2.养犬人出生后3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犬只防疫登记,并每年一次缴费注射狂犬病疫苗;3.经创建办和养老办组织免疫后,其他单位、小区养犬人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犬只防疫登记或免疫;4.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免疫不及时,犬只可能携带狂犬病毒,造成人畜疫病传播。
基层组织公众院前犬消毒义务 1、流浪犬主动捕获送免疫单位集中免疫;2、捡拾流浪犬送交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体检;3、离开原放生地至登记办理养殖场所的犬只,在免疫后180天内,养殖场所管理人员还要携带犬只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疫;4、随时打扫、清理犬粪,捡拾犬只尸体、被害犬伤人犬处理费用由养犬人自负;5、狂犬病死亡犬只,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无害化处理。
流浪犬、无主犬报告所在地管理人员或闻讯赶来的采集疫情组织的救护人员的,有关部门(民政部门除外)应当给予酬谢。
举办大型活犬展览、大型犬竞技观赏表演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组织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所准养的犬只应当经过该犬展活动组织设立的主管部门的检查,检查合格方能参加展出,不得参加展出的犬只不得交换、转让。
严禁犬只寄养 1.禁止养犬人将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用于经营、诊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2.犬类用品的经营者应当相对独立的一室清静,装修、宽敞,配有必要的储藏空间,安装纱门纱窗,防止疯狗等野生动物进入;3.犬的经营者应当设置犬笼圈舍,圈舍应由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管理;4.场地卫生应保持干净,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
养犬管理所需费用由养犬登记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承担,个人可以免费登记注册养犬,已有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两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