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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到文物怎么办

时间:2022-11-27 17:17:53 阅读: 评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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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假文物展览、藏品阁或者珍贵文物复制品展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设施,陈列、摆放或者拍摄纪念性馆藏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文物库房和展厅未使用符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设备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保卫人员职责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民间收藏文物进行定期鉴定核查或者未将到期文物进行处理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免费开放应尽职责的;(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文物征集、收藏、保管及藏品档案管理职责,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藏品信息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业务工作情况的;(七)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覆盖防护装置的维护职责以及应急处置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民间收藏博物馆等文物收藏机构,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符合相应条件。
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降低等级、责令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签发人朱汉颖(校对)

  发布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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